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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规劳动法规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劳教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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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劳教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意见》解读
发表日期: 2008-06-22 10:49:33 阅读次数: 389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劳教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意见》解读

司法部劳教局(北京 100020)■文

  2004年12月13日司法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劳教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此《意见》做一解读

    一、制定《意见》的背景情况

     2001年底,司法部党组提出了“创办劳教工作特色” 的要求,这是改革和完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对劳动教养改革创新一系列措施的继承与发展。 2002年4月,北京、上海、山东、湖南、海南、云南等六个省(市),被司法部确定为创办劳教工作特色的试点省份,率先迈出了探索步伐。此后,各级劳教机关按照“管理方式多样化、教育矫治科学化、劳动安排功能化、执法活动规范化、队伍建设专业化、所区环境校园化”的“六化”要求,坚持依法办事、理论先行,循序渐进、逐步推广的原则开展工作,劳教办特色工作进展良好。试点省份办特色工作全面铺开,在管理、教育、生产等方面总结了许多成功经验,为建立更充分体现劳教性质的教育矫治模式做出有益的尝试。其他省份也都选择1~2个所作为试点单位,进行积极稳妥的探索。这些探索有力地推动了办特色工作的发展,为进一步改革完善劳教制度奠定了基础。

  2004年12月部党组审时度势,根据劳教办特色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劳教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提出,今后一段时间,进一步深入劳教办特色工作重点是推进管理工作的改革。这里的管理工作,涵盖了整个劳动教养执行制度。管理工作改革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丰富试点内容,通过半开放式管理模式、课堂化教育、习艺性劳动、生活卫生工作四个重点,进一步规范三种管理模式,提升教育工作水平,发挥劳动的矫治功能,保障劳教人员的身体健康,促进劳教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意见》的必要性

     随着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党的执政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到进一步发展。新的形势既给劳教工作带来挑战,也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创造了机遇和条件。正确看待劳教工作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困难,应对客观形势的不断变化,努力提高教育 挽救质浚玫匚岣叩车闹凑芰Γ菇ê托成缁岱? 务,是全国劳教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劳动教养工作,在其创立和发展过程中,以立法的形式逐步完善和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广大劳教人民警察在工作实践中,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累计教育挽救了400多万名轻微违法犯罪人员,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进入新世纪,中央十分关注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完善,将其列入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当中;全国人大正在进行相关的立法工作。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方向将进一步明确,立法进程也将加快。在这种情况下,探索更加符合社会需要,充分体现劳动教养性质的矫治模式,是劳动教养执行机关承担的一项重要任务。只有加快改革步伐,才能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奠定实践基础。

  为了进一步深化办特色工作,推进劳教管理工作改革,司法部劳教局根据司法部党组会议精神和部领导的指示,围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加快劳教工作的改革发展,先后四次召开机关干部、专家学者、基层单位领导等不同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总结了办特色工作三年来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分析了当前劳教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并广泛征求各地意见,根据社会形势变化和劳教工作发展的现实需要,起草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劳教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意见》初稿。在此基础上,又多次征求司法部相关司(局)的意见,进行了反复论证、修改。经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2004年12月13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劳教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意见》正式颁布实施。

  三、制定《意见》遵循的基本原则

  首先,《意见》的制定是严格在现有劳动教养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的。深化劳教工作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是改革完善劳动教养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必须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探索符合新的矫治模式,使管理工作改革的目的、内容与现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第二,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体现劳教工作基本属性。《意见》的制定始终注重从“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出发,以将劳教人员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合格公民为目标,既要体现出劳动教养的强制性,又力图使劳动教养的教育改造性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

  第三,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教育挽救质量为中心。《意见》的制定无论从三种管理模式的设定,提升教育工作整体水平,还是加大习艺性劳动的比重,保障劳教人员的身体健康,都力求坚持在“以人为本”理念的基础上,积极稳妥的推进劳教管理工作的改革,从而不断提高劳教工作的教育挽救质量。

  第四,在《意见》的起草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各地在办特色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几年来,各地积极开展劳教办特色工作,通过探索和实践,在管理、教育、生产、队伍建设等多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意见》的制定过程中,注重将各地经过实践检验切实可行,能够充分体现劳教工作本质属性的做法加以吸收、借鉴,从而保障《意见》中的内容具有更高的实践价值和操作性。

  四、《意见》中需要说明的几点内容

  (一)管理模式的改革创新能够最直接、最明显地体现出劳教工作特色,是劳教管理工作改革的关键所在。根据劳教人员的罪错性质、现实表现、执行期限和社会帮教条件,分别采取封闭式管理、半开放式管理和开放式管理,可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劳教人员自觉接受教育挽救。因此《意见》确定了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管理是对劳教人员实施执法管理的三种基本模式。

  (二)考虑到三种管理模式的不同特点,《意见》对三种管理模式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封闭式管理的对象一是新收容的劳教人员,无论什么类型的劳教人员,在其新入所阶段都应接受封闭式管理;二是未经过脱毒期的戒毒劳教人员;三是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劳教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实行半开放式管理的劳教人员。对经过封闭式管理,日常表现较好,思想稳定的劳教人员,可实行半开放式管理。对经过一定时间半开放式管理,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剩余劳教期限不足原决定期限的三分之一,具备帮教条件的劳教人员,经考核后可以实行开放式管理。

  (三)考虑到保持场所的安全稳定以及管理的教育养成功能,所有劳教人员都必须接受不少于三个月的封闭式管理;同时,从社会的承受能力和提高教育挽救质量的角度考虑,实施开放式管理的劳教人员数量应当严格控制, 半开放式管理应当成为对多数劳教人员实施的管理模式。因此,《意见》对半开放式管理的处遇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允许半开放式管理的劳教人员,在统一的集体作息时间之外,在本所或者本大队、中队警戒范围内,在民警的指导下,自由选择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在会见和通电话的规定范围内,增加实施半开放式管理劳教人员的会见机会和通电话的次数;对劳教人员提出会见亲属、同餐的请求,劳教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等等。

  (四)课堂化教育已在劳教系统推行多年,它借鉴社会普通学校的教育方法,结合劳教场所的特殊情况,努力将劳教场所办成教育人、挽救人的特殊学校。实践证明,这种符合劳动教养性质和任务的要求,体现出劳动教养方针的基本精神,是提高教育挽救质量的有效载体。因此,《意见》在进一步确立课堂化教育的主导地位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如确保实施课堂化教育的软件、硬件和各种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完善实施课堂化教育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人员;根据劳教人员的需求灵活设置教学科目,并进行合理编班;教学时间总数必须符合部颁规定等。

  (五)为进一步增加劳教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教育挽救质量,《意见》对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强调深化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扩大文化教育的内涵;加强劳教场所职业技术教育;大力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强化个别教育;提高教育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效果等。

  (六)劳动是劳动教养教育挽救的三大手段之一,劳动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劳动矫正劳教人员恶习,树立劳动观念,使他们养成劳动习惯,掌握一技之长,为解教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因此,《意见》通过做出“选择符合劳教人员特点、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所内劳动生产项目,并配全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培训”,“生产指标和劳动定额的制定、下达和考核要科学合理,符合劳教人员数量、劳动时间、劳动效率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实际”等规定,加大习艺性劳动的比重,从而增强劳教人员解教后适应回归社会的能力。

  (七)当前,加强生活卫生工作,确定科学合理的劳教场所和劳教人员生活卫生标准,能够体现出对劳教人员的人文关怀和劳教工作的特色,是劳教管理工作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保障劳教人员的身体健康,促进教育挽救工作的有效开展,《意见》从实施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加强疾病的预防与控制,完善劳教戒毒基本模式等方面对加强劳动教养生活卫生工作的具体措施做出了规定。

来源:中国司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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